(2012)甬北执民字第1172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5-31
案件名称
华宏良与宁波大榭开发区华鹰工贸发展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宏良,宁波大榭开发区华鹰工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北执民字第1172号申请执行人:华宏良。被执行人:宁波大榭开发区华鹰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国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宏良与被执行人宁波大榭开发区华鹰工贸发展有限公司[(2012)甬北商初字第384号]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故本案予以程序终结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终结(2012)甬北执民字第1172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晓钧审 判 员 沈元丰审 判 员 汪祖英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邱春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