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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深圳市同乐股份合作公司坑尾分公司与黄文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同乐股份合作公司坑尾分公司,黄文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14号原告深圳市同乐股份合作公司坑尾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同乐社区同乐坑尾2巷9号一楼,组织机构代码66852190-6。法定代表人陈伟权,经理。委托代理人窦金平,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燕瑜,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文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同乐股份合作公司坑尾分公司诉被告黄文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同乐股份合作公司坑尾分公司于2013年3月12日,以原、被告双方在开庭前已自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同乐股份合作公司坑尾分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同乐股份合作公司坑尾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4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肖旭耀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邱 萍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