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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二初字第00349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穆怡君诉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怡君,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二初字第00349号原告穆怡君,女,1970年9月7日出生,回族,住西安市新城区。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尚德路85号。负责人许忠,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穆怡君诉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穆怡君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穆怡君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怡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代红英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侯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