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乐执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刘以星与刘文敬、刘子利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以星,刘文敬,刘子利,潍坊宝都动力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乐执字第81号申请人刘以星。被执行人刘文敬。被执行人刘子利。被执行人潍坊宝都动力有限公司。本案在执行申请人刘以星与被执行人刘文敬、刘子利、潍坊宝都动力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为此,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2)乐商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葛明顺审判员 杨书坤审判员 钟德军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瑞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