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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开民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徐国均与冯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国均,冯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开民初字第74号原告:徐国均。被告:冯夏。本院受理原告徐国均与被告冯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被告冯夏将房屋卖与原告,收取了房款,并将房屋及权属证书交付给原告,后又以证书遗失为名,补办了房屋权属证书,到中国建设银行办理房屋抵押贷款250000元。因此,本院认为被告的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公安部门侦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国均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益群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姜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