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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执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胡济舒、黄达松、张志烽、吕伟洪、庄志东、姚泮华、陈镇雄、陈社民没收财产执行裁定书12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执字第12-2号被执行人胡某,住香港XX。被执行人黄某,住广东省普宁市XX。被执行人张某,住香港XX。被执行人吕某,住广州市XX。被执行人庄某,住广东省普宁市XX。被执行人姚某,住香港XX。被执行人陈某,住广东省普宁市XX。被执行人陈某,住湖南省蓝山县XX。被执行人胡某、黄某、张某、庄某、陈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姚某、吕某、陈某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20XX)深中法刑一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胡某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黄某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姚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张某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吕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庄某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十万;判决陈某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十万;判决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对该生效判决确定的财产刑部分,本院依职权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某依生效判决缴纳人民币5万元,本院已依法将上述款项上缴国库。同时,本院依法对其他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及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车辆、存款、股权、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的相关记录。因此,其他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陈某依生效判决缴纳人民币5万元,已履行了判决确定的财产刑内容,应对被执行人陈某终结执行。其他被执行人经查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需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被执行人陈某的执行;终结对其他被执行人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杨伟军审 判 员  杨守辉代理审判员  杨雁楷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二〇一三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王嫏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