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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商终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徐理英、洪忠武等与洪文胜、李仙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洪文胜,李仙英,徐理英,洪忠武,洪朝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商终字第2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洪文胜。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仙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理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洪忠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洪朝苟。上诉人洪文胜、李仙英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2)金浦商初字第3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3月11日10时10分在本院西14法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洪文胜、李仙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洪文胜、李仙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洪文胜、李仙英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3.5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洪文胜、李仙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方 梅审 判 员  吴志坚代理审判员  李建旭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施秀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