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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马执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郝志强申请执行苏海军人格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志强,苏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马执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郝志强,男,198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马村区。被执行人苏海军,男,197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马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马民初字第218号民事调解书,但被执行人苏海军至今未按(2012)马民初字第218号民事调解书规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海军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宏立审判员  肖凌峰审判员  王月霞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毛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