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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一初字第00630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薛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一初字第00630号原告周某某,男,198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薛某某,女,198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沧石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惠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