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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闵执字第2349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上海联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宋肖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联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宋肖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闵执字第2349号申请执行人上海联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被执行人宋肖峰,男,197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上海联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宋肖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1日作出的(2012)闵民一(民)初字第155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一、被告宋肖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联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2008年11月至2011年10月物业管理服务费人民币5,425.20元;二、驳回原告上海联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26元,由被告负担。因义务人宋肖峰未能自觉履行付款义务,权利人上海联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依法于2013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得被执行人名下工商银行账户一个,户内余额3043.03元,本院已作扣划,扣除执行费50元,余款发还给申请人。申请人表示,本案不足部分可以暂缓执行,待其与宋肖峰就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经过诉讼、判决后,再一并执行。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相关当事人理应按期履行。现由于申请人表示愿意暂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闵民一(民)初字第155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焕挺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昺颢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