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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执字第922-1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黄君合与黄世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君合,黄世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922-1号申请执行人黄君合。被执行人黄世东。黄君合申请执行黄世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18日查封被执行人黄世东配偶杨克华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房屋一套。现被执行人黄世东已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继续查封前述房产已无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黄世东配偶杨克华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荀辉生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潘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