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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镇执民字第1683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陈文杰与宁波扬胜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宁波金托福模具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杰,宁波扬胜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宁波金托福模具科技有限公司,金信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镇执民字第1683号申请执行人陈文杰,男,1990年11月7日出生,住江北区。被执行人宁波扬胜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区骆驼街道慈海南路2101弄8号,组织机构代码:67474325-7。法定代表人郑海波。被执行人宁波金托福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蟹浦镇十七房村1幢,组织机构代码:57367090-9。法定代表人胡蔚。被执行人金信强,男,1967年12月15日出生,住本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文杰与被执行人宁波扬胜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宁波金托福模具科技有限公司、金信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扬胜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宁波金托福模具科技有限公司、金信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文杰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陈文杰自愿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甬镇执民字第1683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 扬 胜审 判 员 王 成 国代理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波(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