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绍民终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孙永全与徐姚明、方伟东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姚明,孙永全,方伟东,上海地平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民终字第2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姚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永全。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何永灿、何云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伟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地平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杨。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孟行。上诉人徐姚明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2)绍诸民初字第1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审理中上诉人徐姚明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诉人徐姚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姚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诉讼费元,依法减半收取元,由上诉人徐姚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湘华代理审判员 徐燕飞代理审判员 王红良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赛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