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阿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李庚青与翟付中、石桂英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拉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庚青,翟付中,石桂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阿民初字第84号原告李庚青,男,1964年出生。委托代理人路XX,新疆阿拉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翟付中,男,1968年出生。被告石桂英,女,1968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庚青与被告翟付中、石桂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庚青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庚青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庚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元,财产保全费270元,合计438元,由原告李庚青负担。审判员 邱书霞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