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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阿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李庚青与翟付中、石桂英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拉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庚青,翟付中,石桂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阿民初字第84号原告李庚青,男,1964年出生。委托代理人路XX,新疆阿拉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翟付中,男,1968年出生。被告石桂英,女,1968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庚青与被告翟付中、石桂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庚青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庚青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庚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元,财产保全费270元,合计438元,由原告李庚青负担。审判员  邱书霞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