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绥民初字第00214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马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马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绥民初字第00214号原告马某某,女,汉族。被告马某甲,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马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三年三月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严祖国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