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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绥民初字第00214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马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马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绥民初字第00214号原告马某某,女,汉族。被告马某甲,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马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三年三月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严祖国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