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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初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徐宁波与孙继武、孙瑞鹏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宁波,孙继武,孙瑞鹏,齐宝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初字第586号原告徐宁波。被告孙继武。被告孙瑞鹏。被告齐宝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宁波诉被告孙继武、孙瑞鹏、齐宝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志强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孙继武、孙瑞鹏、齐宝德银行存款人民币1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经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孙继武、孙瑞鹏、齐宝德银行存款人民币1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曲 杰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