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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淳民初字第00145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李X诉高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淳民初字第00145号原告李X,女,生于1991年9月21日,汉族,住本县马家镇李梅庄山村,农民。被告高XX,男,生于1987年9月11日,汉族,住本县马家镇东咀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诉被告高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在庭前以与被告高XX和好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因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X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娜负担。审判员  朱小林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党林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