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淳民初字第00145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李X诉高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淳民初字第00145号原告李X,女,生于1991年9月21日,汉族,住本县马家镇李梅庄山村,农民。被告高XX,男,生于1987年9月11日,汉族,住本县马家镇东咀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诉被告高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在庭前以与被告高XX和好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因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X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娜负担。审判员 朱小林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党林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