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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逍商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黄城科与王利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城科,王利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逍商初字第200号原告:黄城科。被告:王利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城科诉被告王利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城科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马溢霞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宋浏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