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泸泸执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XX金融借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泸泸执字第293号申请执行人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XX,男,汉族,住泸县玄滩镇。关于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2)泸泸民初字第27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XX在泸县永胜石材厂承包人唐正军的应收承包费50000元(2015年2月至2016年2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