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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义民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郑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郑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民初字第234号原告刘某甲。法定代理人刘某乙。委托代理人鲍旭丰,浙江福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现羁押义乌市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郑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3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审判员  陈锦忠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龚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