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义民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郑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郑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民初字第234号原告刘某甲。法定代理人刘某乙。委托代理人鲍旭丰,浙江福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现羁押义乌市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郑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3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审判员 陈锦忠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龚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