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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贵行非审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池州市贵池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汪卫民、章治传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池州市贵池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汪卫民,章治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贵行非审字第00036号申请执行人:池州市贵池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政务新区政府办公大楼。法定代表人:刘忠华,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汪卫民,男,1974年3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章治传,女,1976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申请执行人池州市贵池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汪卫民、章治传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贵人口委征决(2012)0206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于2013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池州市贵池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2年11月20日作出的贵人口委征决(2012)0206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池州市贵池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贵人口委征决(2012)0206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晓姿审判员  韩可胜审判员  慈 源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汪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