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蔡某与刘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刘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110号原告蔡某,临时工。被告刘某,保定大唐热电厂职工。本院于2012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蔡某与被告刘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蔡某因双方已经和解于2013年3月11日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蔡某负担。审判员 王慧兰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谭桂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