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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荣崖民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崖民初字第106号原告徐某。被告张某。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夕川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玲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