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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枣峄执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黄霞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霞,黄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枣峄执字第488号申请执行人黄霞,女,197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波,男,197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峄城区人民法院(2013)峄民初字第77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7月24日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黄波在峄城区底阁镇农村信用社的账户存款5700元至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晓溪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