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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京民初字第931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镇江市星海艺术培训中心与戴晓燕劳动争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市星海艺术培训中心,戴晓燕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京民初字第931号原告镇江市星海艺术培训中心,住所地镇江市江滨新村四牌楼街道文化站。负责人夏梦颖,该培训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赵春林,江苏朱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玺鹃,江苏朱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晓燕。原告镇江市星海艺术培训中心与被告戴晓燕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市星海艺术培训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镇江市星海艺术培训中心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伟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乐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