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善商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与金来金属有限公司、张建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金来金属有限公司,张建华,顾雪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商初字第26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负责人:顾金华。委托代理人:屠洁扬。委托代理人:沈莉。被告:金来金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华。被告:张建华。被告:顾雪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与被告金来金属有限公司、张建华、顾雪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经本院通知,未按时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收到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志明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顾妍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