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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行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1-12

案件名称

与海南唯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与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撤销行政行为行政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南唯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龙行初字第56号原告海南唯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被告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原告海南唯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于201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南唯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的起诉。审 判 长  彭柯铭审 判 员  王天贵人民陪审员  廖绍辉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俊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