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鼓民初字第1405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原告沈晶晶与被告汪君君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鼓民初字第1405号原告沈某被告汪某委托代理人胡瑜,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沈某与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亚晨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某、被告汪某代理人胡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2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被告不务正业,在外欠债。2012年9月被告因涉嫌经济犯罪被刑事拘留,现其被羁押于南京市鼓楼区看守所。原告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汪某辩称:目前被告对原告仍有感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相识恋爱后于2011年2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前关系尚可。婚后,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存在矛盾。现被告因涉嫌经济犯罪被羁押于南京市鼓楼区看守所。2013年3���,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审理中,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因双方意见不一,致本案未能调解解决。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后结婚,双方婚姻基础尚可。婚后双方虽有矛盾,致夫妻感情受到影响,但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沈某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冯亚晨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鲁晓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