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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扶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耿军跃与贾桂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扶民初字第16号原告耿军跃,男,汉族,1973年5月8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住扶沟县汴岗镇。委托代理人方国强,谷运平,扶沟县桐丘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贾桂玲,女,汉族,1971年5月29日出生,农民,住扶沟县汴岗镇。本院在审理耿军跃诉贾桂玲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耿军跃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耿军跃负担。审判长  高同林审判员  孙彦海审判员  徐军营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洋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