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商初字第1670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3-09
案件名称
毛征与邵央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征,邵央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商初字第1670号原告:毛征。被告:邵央兵。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征诉被告邵央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征撤回对被告邵央兵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建军审 判 员 陈 维人民陪审员 魏木根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傅加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