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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商初字第1670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3-09

案件名称

毛征与邵央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征,邵央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商初字第1670号原告:毛征。被告:邵央兵。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征诉被告邵央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征撤回对被告邵央兵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建军审 判 员  陈 维人民陪审员  魏木根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傅加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