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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民终字第00134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10-13

案件名称

王明君与张宏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明君,张宏原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民终字第001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明君,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少杰,咸阳市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宏原,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馨,咸阳市秦都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王明君因与张宏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2)咸秦民初字第019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明君及委托代理人李少杰、被上诉人张宏原的委托代理人王馨到庭参加了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王明君以有特殊情况变化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王明君自愿撤回上诉,并不损害国家及他人合法权益,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明君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王明君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军伟审 判 员  张作儒代理审判员  魏永锋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