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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商执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魏鸿与孙召全因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鸿,朱文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商执字第00034号申请执行人魏鸿,女。法定代理人魏建玲,女。被执行人朱文成,男。魏鸿与孙召全因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1)商民初字第0047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2013年2月1日魏鸿的法定代理人魏建玲向本院申请执行朱文成应支付2012年度抚养费2400元。本案在执行中,2400元执行款已执行到位,并由魏建玲全额领取。执行费50元魏建玲自愿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2)商民初字第0047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林生审判员 :何显空审判员 :何厚清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 汪 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