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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彭山民初字第845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原告何大强诉被告盛利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大强,盛利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彭山民初字第845号原告何大强,男。被告盛利洪,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大强与被告盛利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大强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大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大强撤回对被告盛利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新审 判 员  郭 娟人民陪审员  宋冬梅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自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