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彭山民初字第845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原告何大强诉被告盛利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大强,盛利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彭山民初字第845号原告何大强,男。被告盛利洪,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大强与被告盛利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大强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大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大强撤回对被告盛利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新审 判 员 郭 娟人民陪审员 宋冬梅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自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