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富执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刘桂兰与王五十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桂兰,王五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富执字第00031号申请执行人刘桂兰,女,1940年3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齐村镇。被执行人王五十(又名王五),男,1973年2月15日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富平县人民法院2011年8月31日制作的(2011)富民初字第022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申请执行人刘桂兰与被执行人王五十赡养纠纷一案中,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600元,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本次执行由被执行人王五十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刘桂兰赡养费1200元,并交纳执行费50元。申请人同意该案本次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富民初字第022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党应麟人民陪审员 刘 喜人民陪审员 郭大晶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朝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