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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吴催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苏州市邓尉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州市邓尉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吴催字第0001号申请人苏州市邓尉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永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顾希(系该公司职员),男,1987年1月12日生,汉族。申请人苏州市邓尉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12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票号00100041/20860887,出票日期2012年6月11日,票面金额人民币60000元,申请人苏州市邓尉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收款人苏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付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苏州长桥支行,付款期限自出票之起壹个月的银行汇票一份无效。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沈   怡   众审判员 姚勇燕审判员严汉卿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钱       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