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吴催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苏州市邓尉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州市邓尉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吴催字第0001号申请人苏州市邓尉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永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顾希(系该公司职员),男,1987年1月12日生,汉族。申请人苏州市邓尉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12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票号00100041/20860887,出票日期2012年6月11日,票面金额人民币60000元,申请人苏州市邓尉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收款人苏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付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苏州长桥支行,付款期限自出票之起壹个月的银行汇票一份无效。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沈 怡 众审判员 姚勇燕审判员严汉卿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钱 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