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楼民一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岳阳市岳阳楼区金鹗山办事处夏万路居委会与孙炳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阳市岳阳楼区******居委会,孙**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楼民一初字第126号原告岳阳市岳阳楼区******居委会,地址:岳阳市金鹗西路。法定代表人宋**,书记。委托代理人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岳阳楼区良万居委会万家组。被告孙**,男,汉族,38岁,住岳阳楼区南湖大道**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岳阳市岳阳楼区******居委会诉被告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阳市岳阳楼区******居委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岳阳市岳阳楼区******居委会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海涛审 判 员 李跃雄代理审判员 陈正荣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