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荣成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马运礼与范祖兵、薄永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运礼,范祖兵,薄永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成民初字第38号原告马运礼。被告范祖兵。被告薄永明。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吉明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海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