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达中执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渠县润资同发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苏亚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渠县润资同发建材有限公司,江苏苏亚机电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达中执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渠县润资同发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诗新,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江苏苏亚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书亚,董事长。渠县润资同发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苏亚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达中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渠县润资同发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23日立案执行。经查,判决生效后,江苏苏亚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自动履行给付赔偿款800,000元,返还借款200,000元。执行中,双方对判决按现状交付第一、二套生产线双方持不同意见,2014年4月16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江苏苏亚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未返还下剩借款、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共计454,571.61元,该款存入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收账上,江苏苏亚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将自己公司制造生产的及相关能够提供的第一、二套生产线图纸交由法院保管,待第一、二套生产线按现状交付给渠县润资同发建材有限公司,江苏苏亚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将第三套生产线相关设备接收运走后,渠县润资同发建材有限公司到人民法院领取款项、图纸。双方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2012)达中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2014年5月15日,双方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达中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运宇审判员  冯 忠审判员  刘继军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拥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