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乐红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贾德远与潍坊昱合畜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德远,潍坊昱合畜禽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乐红民初字第55号原告贾德远。被告潍坊昱合畜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振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德远与被告潍坊昱合畜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34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其所有的鲁V×××××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为保证案件的顺利审结和执行,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了担保,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34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后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陈金兴审判员  吴雪源审判员  穆彦庆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文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