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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滦民初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原告寇章林、寇文玖、郑远学与被告王振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章林,寇文玖,郑远学,王振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双滦民初字第469号原告寇章林。原告寇文玖。原告郑远学。委托代理人杨忠,河北时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振林。原告寇章林、寇文玖、郑远学与被告王振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3月19日,被告王振林从三原告处借款人民币390000.00元,并给三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拖不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归还欠款3900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寇章林、寇文玖、郑远学起诉被告王振林,应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现查明,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不准确,故不符合民事诉讼案件受理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寇章林、寇文玖、郑远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退还原告寇章林、寇文玖、郑远学。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国辉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毕勇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