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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韩民初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郑仁效与薛战峰、文拥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仁效,文拥军,薛战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韩民初字第00062号原告郑仁效,男,1957年7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文拥军,男,40岁,汉族。被告薛战峰,男,39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仁效诉被告薛战峰、文拥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仁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仁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原告郑仁效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建梅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