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韩民初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郑仁效与薛战峰、文拥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仁效,文拥军,薛战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韩民初字第00062号原告郑仁效,男,1957年7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文拥军,男,40岁,汉族。被告薛战峰,男,39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仁效诉被告薛战峰、文拥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仁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仁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原告郑仁效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建梅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