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杞民初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鲁勇诉马丙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勇,马丙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杞民初字第322号原告鲁勇,男,1962年2月13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马丙军,男,1965年6月2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何保田,杞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鲁勇诉被告马丙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5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鲁勇和被告马丙军及其委托代理人何保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鲁勇诉称:原告经销麦种,被告代为销售,2010年9月至10月份,被告先后在原告处赊购麦种五次,欠款共计86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给付。请求判令被告依法给付麦种款8600元。被告马丙军辩称,欠条是被告所打不错,2010年9月至10月份被告购买原告的小麦种子并销售给农户,该小麦种子经农户种植出苗后,麦苗发生大面积死亡,被告和二十多户种植户去乡里反映,乡里领导说等过年后看麦苗情况,麦种钱可以不给他,当时原告并没去,让被告想去哪告就去哪告。此后,原告未向被告催要过麦种款,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经销麦种,2010年9月至10月份,被告先后在原告处购买麦种五次,欠麦种款共计8600元,并出具有欠条。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麦种款8600元,被告以小麦种子有质量问题为由拒绝给付。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欠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赊购种子,并出具有欠条,双方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被告辩称原告销售的种子存在质量缺陷,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由于原、被告对履行给付义务的时间未约定,原告可在合理期间内随时要求被告履行。故被告称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的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丙军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鲁勇麦种款8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魏孝奇审判员  李步俊审判员  于云峰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程熙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