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户法执字第00435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某、张某某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户法执字第00435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53年8月11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52年9月11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58年2月22日生,汉族,农民,系张某某之妻。申请执行人依据(2010)西民二终字第225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8112.11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75元、执行费50元。执行中,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部分案件款,余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西民二终字第22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轩审判员 弋行审判员 闫鹍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付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