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赵民一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许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赵民一初字第74号原告许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诉被告张某离婚一案中,原告许某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二昌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金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