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谢文芝与珠海千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珠海市香洲正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文芝,珠海千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珠海市香洲正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36号原告谢文芝,女,汉族,1984年8月26日出生,住珠海市,委托代理人丁煜,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丽娅,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珠海千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翠仙街19号正方盛和苑一层A16铺。法定代表人张国强,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大志,系该公司管理人员。委托代理人黄中华,系该公司经理。被告珠海市香洲正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创业路186号五楼厂房。法定代表人钟惠,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建东,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谢文芝诉被告珠海千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下称千尺公司)、珠海市香洲正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正方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小青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文芝及其委托代理人丁煜、黄丽娅,被告千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邓大志、黄中华,被告正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建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文芝诉称:2011年9月30日,原告与被告千尺公司签订《盛和苑物业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原告承租被告千尺公司位于珠海市香洲区翠仙街19号正方盛和苑第一层A10轴房屋,建筑面积179.99平方米,用途为文化教育及培训等,租赁期限自2011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租金及物业管理费每月人民币11879.34元(租金及物业管理费各占50%),从第四年起每年递增5%。同时约定:由被告千尺公司负责房屋外围公共场地、设施的正常清洁、保养及安保工作;并且,被告千尺公司负责房屋的安全、消防等全面的监督管理。2011年12月,原告按照被告要求装修完毕,并经被告千尺公司验收合格,随后,原告依法进行古筝等乐器的销售及培训等经营活动。2012年5月7日晚七时,正方盛和苑地下公共消防管道爆裂,致使消防管流出的大量水浸泡了原告承租的上述房屋,并导致原告商铺内钢琴、古筝、装修等受损。同时,原告不得不停业进行排水、清理等,由此造成原告停业以及营业额减少等损失。事后,原告向被告千尺公司要求请相关部门对消防管道破裂原因进行鉴定,及现场物品受损情况进行评估。被告千尺公司多次拖延,许诺承担赔偿责任,并要求原告列明损失清单。出于对被告千尺公司作为物业管理方及出租方的信任,原告按其要求将受损情况书面告知被告千尺公司。但是,在公共消防管道修复后,被告千尺公司却多次推卸责任,在原告的多次催促下仅修复古筝展示柜一项物品,对原告其他损失根本不理睬,并采取逃避方式不予赔偿及协商。原告认为,在承租期间,被告千尺公司作为物业管理方及出租方未履行对出租商铺的管理责任,对地下公共消防设施未尽到检测、维修、养护之责,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正方公司既是承租房屋的业主又是开发商,应依法对物业负有保修责任,在未尽其责,造成原告损失时,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千尺公司赔偿原告损失共计人民币62021元;2、被告正方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谢文芝为其诉称提交以下证据:1.《盛和苑物业租赁合同》;2.珠海千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装修管理协议;3.消防安全责任书;4.珠海市香洲区翠仙街19号正方盛和苑一、二层房产证;5.正方公司出具的同意转租的《证明》;6.受损现状图片一组;7.维修预算单;8.收据;9.授权加盟书、北京筝和天下艺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筝和天下”古筝专业特色模块课程等及筝和天下(珠海)琴筝文化艺术中心介绍资料;10.证人杨某的陈述词及珠海市名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杨某身份证、中国移动通信通话记录;11.学员及其家长出具的《证明》及其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筝和天下古筝培训班学员报名登记表;12光盘一张。被告千尺公司辩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如下:一、被告作为转租方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管理审慎尽责,原告所诉严重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被告是正方盛和苑一、二层房屋的中标承租方,而非该上述房屋的所有者或建设者,仅负责该一、二层房屋的转租和日常管理业务,而有关商场和该小区物业的管理均由独立第三方珠海市香洲香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香建公司)进行物业管理,对此,原告完全知晓。一直以来,被告都把商户的利益放在首位,尽心尽责地为商户提供优质的管理服务,保持区域内的整洁、安全、设置的完整使用,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实现双赢。原告诉说被告未履行对出租商铺管理责任,对地下公共消防设施未尽到检测、维修、养护之责完全属于捏造事实。被告与小区物业管理人员,一直以来都是把为住户和商户提供优质的管理服务、保持小区整洁、安全为己任,每天定时定点有保安人员巡逻和保洁人员进行卫生清洁工作,为住户和商户提供良好的居住和营商环境,大多住户与商户都对被告和小区管理表示赞许。对于商铺房屋与居民小区消防设备与管道的检修、养护,被告一直都严格按照消防要求进行检查和监控。被告与各承租租户所签订的《盛和苑物业租赁合同》及《消防安全责任书》均严格要求各租户对承租房屋进行装修时,必须依据消防法规设置消防设施和放置足够的消防灭火器,并不得对被告己粘贴封条的消防柱进行损坏,否则后果自负。被告均每月定期到各租户商铺内进行检查。对于消防设备、设施的日常监控均是通过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专职人员24小时进行监控,被告和物业管理人员并作定期的维护、检查工作。因此,被告对于所出租房屋的整洁、各种设置均尽心尽责地履行清洁、保养、安全、检测、监控职责,原告诉说被告未履行管理责任内容与事实完全不符,纯粹捏造,严重损害被告的声誉,完全不能采信。二、原告因其自身行为导致地下消防管道接口松脱,以至于消防用水涌出,造成的所谓损失与被告的转租管理行为无关,两者之间没有任何因果关系。事实上,原告承租所在地的地下消防管道接口松脱,系原告擅自使用大型吊钩机进场挖地,造成地下填土层松散消防管道接口受压,而使消防管道承受过多的外部压力,不堪重负及消防管道内外压力失衡而造成的。这一事实原告在诉状中不仅刻意回避,甚至无视消防部门在抢修时作出的鉴定,无视被告为其所作的补救。因此,原告应对自身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承担消防管道接口松脱造成的一切损失。被告对为了抢修消防管道,恢复全部商铺及小区消防系统,保障消防安全所支付的紧急维修费用保留对原告的追偿权力。三、原告提供的有关“损失”严重与事实不符,其提交的证据在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方面均存在重大瑕疵,完全不能采信。1、从事发现场实时照片观察,水深只有七八公分,水只浸到一些琴架和台架的脚跟部位,及展柜的脚架部分,水并未浸泡到任何古筝。对于原告损失计算表列举的古筝等相关物品的损失,原告并没提供直接证据。而且从现场事发一小时内照片观察可见,展柜个别部位已出现霉菌,在四、五月份潮湿的天气下,原告的物品早已出现霉变现象,与消防管道爆裂漏水并没有直接关系。2、原告提供的古筝收据、专用琴包收据、支架收据及一张于2012年5月12日开具的(事发后五天)钢琴一台价款,均不能证明收据上的物品与原告所述损失物品为同一物,而且2012年5月12日的钢琴的收据与本案毫无关系。3、原告提供的航空客票与本案毫无关系。4、原告提供的学员或家长的证言,由于只有签名,因此,被告对此证言是否本人签写、其内容是否真实存在疑问,不能直接采信。5、对于原告提出的营业损失的计算,被告表示强烈的反对。首先,对于乐器、配件的销售情况和培训收入情况,原告并未提供有关证据。而且,珠海市国家税务局和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开信息查询系统显示原告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数据和税务机关核定收入数据均为每月8000元整,与原告提供的损失计算表每天1400多元的损失相差巨大。其次,对这种预交费用购买教育课时的培训课程来说,原告已预先收取了培训费用,暂时短暂的停课并不会直接造成任何的损失,因为这种按课时计算收费的培训可以对暂停课时进行调整及补课,不会因此造成退费,故原告所诉停课一周对其造成多少的课时损失缺乏依据。同时,据现场情况,只有爆裂消防管道那一间课室需要短期内重新铺地砖而不能使用,其他课室并未影响,而至于是否会影响新学员的报名,原告没有提供有关证据。困此,原告所诉的营业损失的举证完全没有证明力。综上所述,原告所述完全与事实不符,主张的所谓损失漏洞百出,被告对此既无过错亦无过失,更无违反合同约定的事实,且本案所涉消防管道接口脱落的事实与被告无因果关系,因此,原告应对其自身行为负全责。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以及《合同法》第217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第219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被告恳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针对被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千尺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交证据。被告正方公司辩称:本案的各项损失必须以消防事故和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为前期,在此基础上,对财产损失我方有如下意见:1、古筝的损失我方认为原告不能证明损失已经发生了,原告没有提供购买古筝的发票。15台古筝的损失已经经过了维修,原告也说了可以按九折出售,按照古筝的正常使用折旧,也是大概这个价格,因此并没有所谓的损失。而维修人员维修古筝的交通费用,是原告与另一方的约定,不能由被告承担;2、装修的维修费用7000多元及清洁费都已经由我方支付了;3、关于营业的损失,我方认为应该有相关证据证明相关营业额。授课和取得授课费是两回事,没有授课以后可以安排其他时间补回授课。被告正方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维修合同;2.消火栓管道维修及室内装修工程报价表;3.维修工程款发票一张。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其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珠海市香洲区翠仙街19号正方盛和苑一、二层属被告正方公司开发建设的商品房,房屋登记的权属人也为正方公司。被告正方公司将盛和苑一、二层出租给被告千尺公司使用。征得正方公司同意,被告千尺公司将盛和苑第一层A10轴房屋分租给原告谢文芝。2011年9月30日,原告谢文芝(乙方)与被告千尺公司(甲方)签订一份《盛和苑物业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盛和苑第一层A10轴房屋按现状、规划用途及性质出租给乙方,房屋拟经营文化教育及培训等,第一层A10轴房屋建筑面积合计179.99平方米。租赁期限从2011年10月1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止,计租时间从甲方将房屋移交乙方的当日(2011年10月1日)开始计算,同时甲方提供三个月的免租金装修期(免租金装修期从2011年10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止,期间管理费按3元/平方米,水电费等费用按合同约定标准收取)。乙方首年每月应缴纳租金、物业管理费(不含税)总额11879.34元(租金及管理费各占50%),另公摊水电费、垃圾清运费、广场维护费、房屋维修费、广告费等。甲方承诺本合同生效后,首三年月均租金、管理费维持不变,从租赁期间第四年开始,租金、管理费之和按上年最后一个月的水平增加5%。甲方负责租赁房屋外围公共场地、设施的正常清洁、保养及安保工作,甲方对出租的房产负有安全、消防等全面的监督管理权。原告谢文芝按上述合同约定接收了涉案房屋,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将其作为珠海市香洲艺之旋乐器商行(个体工商户,下称艺之旋商行)的办公与营业场所,经营范围为乐器销售和培训。2012年5月7日晚,艺之旋商行一房间的地下公共消防管道爆裂,消防管流出的水漫延至整个商行的一楼营业场所。事发后,原告谢文芝通知了被告,被告正方公司对消防栓管道及室内地砖等进行了维修、更换。艺之旋商行为北京筝和天下艺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北京筝和公司)的加盟合作伙伴,谢文芝称事发后其邀请了北京筝和公司的专家对受损的古筝进行维修。原告谢文芝要求两被告赔偿因消防管道爆裂造成的损失,包括古筝损失24121元(1台古筝报废、15台古筝受潮、8个琴包报废)、门、木地板和收银台等的维修费7897元、清洁费1500元和营业损失23503元。两被告认为自己对消防管道爆裂不存在过错,原告谢文芝请求的损失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拒绝赔偿原告的损失。为证明消防管爆裂给自己经营带来的影响,原告谢文芝申请了证人杨某、陈某、廖某、谭某出庭作证。原告谢文芝最初装修盛和苑A10商铺时,杨某为装修公司——珠海市名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名景公司)派驻现场的负责人。消防管道爆裂后,谢文芝立即通知了杨某到现场查看。据杨某回忆,商铺一楼水深有十几公分,在柜子里待销售的古筝的琴脚也被淹了。被告正方公司维修好消防管道和地砖后,谢文芝曾有意聘请名景公司对商铺的门、地板、储物柜和收银台进行维修,名景公司报价总计7897元,但最终谢文芝没有要求名景公司维修,待维修项目仍维持现状。陈某、廖某为在筝和天下(艺之旋商行)接受古筝培训的学生家长,谭某在筝和天下接受古筝培训,三人均证实艺之旋商行在消防管爆裂后曾停止营业,恢复营业后部分课室也有一段时间无法使用。本院认为:被告正方公司为香洲区翠仙街19号正方盛和苑一、二层房屋的所有人和开发商,对房屋的消防设施负有检查、保养和维修的义务。因消防设施而造成的损害,被告正方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千尺公司承租被告正方公司的房屋后,又将其中的盛和苑第一层A10轴分租给原告谢文芝,《盛和苑物业租赁合同》约定了千尺公司对消防设施的监督管理权,因此因消防设施造成的损害,被告千尺公司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被告千尺公司主张消防管爆裂是由于原告谢文芝装修不当所致,但被告千尺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而且消防管爆裂与商铺装修时间相隔近5个月,因此对被告千尺公司的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对于原告谢文芝请求赔偿的损失,本院分析认定如下:一、古筝损失。原告谢文芝将一台因涉案事故而报废的古筝带到本院,两被告代理人也查看了该台古筝。从常理上讲,消防管爆裂的房间里面的古筝必然会被水淋湿或受到水的冲击,该房间内古筝的损坏也会更严重。原告谢文芝提供了购买古筝的收据,收据上的价款(6800元)与市场上古筝价款差别不大。据此,对原告谢文芝主张的涉案事故造成一台古筝损坏,损失人民币68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谢文芝提供的照片显示其经营的商行内五个琴柜内摆放了15台古筝,消防管爆裂的水漫延到琴柜下。证人杨某证实水淹到了15台古筝的琴脚(对此事实,千尺公司不予认可)。古筝作为乐器,即使被水溅湿,其音质也可能受到影响。因此原告谢文芝关于15台古筝受损的主张,真实可信。艺之旋商行为北京筝和公司的加盟合作伙伴,在古筝受损后,原告谢文芝聘请北京筝和公司专业人员维修符合常理,而且原告谢文芝提供了北京维修人员的往返机票。对原告谢文芝关于15台古筝受损,损失16361元(包括维修费、维修人员交通费)的主张,本院也予以采信。琴包损失。原告谢文芝主张8个琴包报废,损失960元。就琴包的损失,谢文芝提供了购买琴包的收据等证据,证据并不充分。但消防管爆裂导致大量漏水,琴包必然也会受到损坏。本院酌定原告谢文芝因涉案事故造成的琴包损失为500元。综上,原告谢文芝因涉案事故造成的古筝损失为人民币23661元。二、装修损失。证人杨某证实艺之旋商行的木地板、门、收银台、储物柜等因涉案事故受损。根据名景公司出具的预算单,对门、木地板、收银台、储物柜等的维修费用为7897元。尽管这些物品尚未被维修,但损失已经发生,故对原告谢文芝主张的装修损失7897元,本院予以认定。三、清洁费。消防管爆裂、大量水漏出必然会导致商铺变脏、变乱。对商铺的整理、清洁必然会发生清洁费用。原告谢文芝提供了两份清洁费《收据》,总额1500元。对这两份《收据》,两被告不予认可,而且其中一份《收据》的开具时间为2012年5月29日,距消防管爆裂时间较长。收据并非正规发票,原告提供的清洁费证据证明力较弱。本院酌情认定原告谢文芝清洁费损失为人民币1000元。四、营业损失。证人陈某、廖某、谭某出庭作证,证明因消防管爆裂,艺之旋商行停业一个星期,无法正常上课14-30天。水管爆裂必然会影响商行的营业,导致原告营业损失。原告谢文芝在计算营业损失时主张每天营业额1423.33元,却未就此提交证据,而且营业损失存在重复计算,没有扣除经营成本等问题。原告谢文芝每月应缴租金、管理费11879.34元,加上应缴纳的税金、设备折旧费、广告费以及适当的利润,本院酌定原告谢文芝每月收入30000元。停业一个星期,损失7000元,无法正常营业时间本院酌定损失6000元。据此,本院酌定原告谢文芝营业损失为13000元。综上,原告谢文芝损失合计人民币45540元。本院认定被告千尺公司赔偿原告谢文芝8000元,被告正方公司赔偿原告3754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珠海千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谢文芝损失人民币8000元。二、被告珠海市香洲正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谢文芝损失人民币37540元。三、驳回原告谢文芝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谢文芝负担180元,被告千尺公司负担87元,被告正方公司负担40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小青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