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抚民一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陈荣来诉郑广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荣来,郑广海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抚民一初字第45号原告陈荣来,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告郑广海,男,其他自然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荣来诉被告郑广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荣来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荣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荣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蔺巍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