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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抚民一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陈荣来诉郑广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荣来,郑广海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抚民一初字第45号原告陈荣来,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告郑广海,男,其他自然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荣来诉被告郑广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荣来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荣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荣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蔺巍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