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乐法执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赵延明与赵秀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延明,赵秀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乐法执字第36号申请人赵延明。被执行人赵秀梅。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延明与被执行人赵秀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乐民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于洪伟审判员 钟德军审判员 田守会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振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