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博法刑二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苏德河苏某河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德河苏某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签发人发。袁小东2013-3-14核稿人拟或稿拟单稿位人李小兰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机密等级内部文件附件发印行发范份围数范围:份数:份文件编名(2013)惠博法刑二初字第68号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惠博法刑二初字第68号公诉机关博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德河苏某河,男,1981年6月27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八步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贺州市八步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2年11月24日被博罗县公安局抓获,同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依法逮捕。博罗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刑诉(2013)0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德河苏某河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利志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德河苏某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1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苏德河苏某河伙同陈才华陈某华(另案处理)经商策后,携带一把镊子窜到博罗县园洲镇中心市场,见被害人朱某行经该处,被告人苏德河苏某河即用镊子从被害人朱某衣服口袋里盗得一部诺基亚C2型手机(价值人民币396元),后被群众当场抓获。破案后,缴回赃物由被害人领回。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的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苏德河苏某河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对被告人苏德河苏某河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可适用非监禁刑。被告人苏德河苏某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以及提出的量刑意见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苏德河苏某河伙同陈才华陈某华(另案处理)经商策后,携带一把镊子窜到博罗县园洲镇中心市场,见被害人朱某行经该处,被告人苏德河苏某河即用镊子从被害人朱某衣服口袋里盗得一部诺基亚C2型手机(价值人民币396元),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破案后,缴回赃物由被害人领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抓获经过、涉案财产鉴定结论和被告人的供述及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苏德河苏某河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进行扒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缴回赃物已经由被害人领回,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可适用非监禁刑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人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苏德河苏某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李小兰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张志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