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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商初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绍兴县永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赵江、浙江广宏家纺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永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赵江,浙江广宏家纺有限公司,鉴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县锦源纺织品有限公司,宣宝根,徐国根,张惠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商初字第442号原告:绍兴县永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静。委托代理人:李荣强。被告:赵江。被告:浙江广宏家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惠。被告:鉴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宣宝根。被告:绍兴县锦源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国根。被告:宣宝根。被告:徐国根。被告:张惠。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永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江、浙江广宏家纺有限公司、鉴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县锦源纺织品有限公司、宣宝根、徐国根、张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永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46元、减半收取7,17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2,17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力佳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滢钰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绍商初字第442-2号原告:绍兴县永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930372-0)。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杨汛桥镇上孙村。法定代表人:周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荣强,浙江杰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江(身份证号码:330621198808183039),男,198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县钱清镇凤仪村珠墅255号。被告:浙江广宏家纺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556858-9)。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陶堰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惠。被告:鉴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606268-5)。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解放南路1126号鉴湖大厦5楼。法定代表人:宣宝根。被告:绍兴县锦源纺织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314321-0)。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兰亭镇花街村高村108号。法定代表人:徐国根。被告:宣宝根(身份证号码:330621195705181715),男,195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城南外山村江口51号。被告:徐国根(身份证号码:330621197306295212),男,197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县兰亭镇娄宫村人民直街9-70号。被告:张惠(身份证号码:350722198307104625),女,198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浦城县忠信镇渔沧村上门16号。本院于2013年2月21日作出(2013)绍商初字第442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并已执行。现原告申请解除对所有被告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赵江、浙江广宏家纺有限公司、鉴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县锦源纺织品有限公司、宣宝根、徐国根、张惠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审判员周力佳二○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曹滢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