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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黄催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永高股份有限公司、张建均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永高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台黄催字第6号申请人:永高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均。申请人永高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月9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永高股份有限公司遗失的由出票人永高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岩支行付款,出票日期为2012年12月20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9333700元,收款人为天津大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1040005222951038号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永高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永高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吴良忠代理审判员  於玲铃代理审判员  庞婷璇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肖 蓉 来源: